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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时间:2019-01-24 | 浏览量:885次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能够给在校学生提供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多重保障,一般由学生个人自愿购买。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为每一学生购买,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赔付。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不承担具体赔付业务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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