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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1.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2. 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为30天-60周岁、身体健康人员,每位被保人最多购买一份。
3. 本产品被保险人职业要求为1-4类。
4. 被保险人30天-9周岁可投保计划一、计划二,被保险人10-60周岁可投保计划一、计划二,计划三。
5. 意外住院津贴50/100/150元/天,最高赔付90天。
6. 保险起期:本保险合同最早自您成功购买保险后的第5日零时开始生效,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7. 受益人:本保险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8. 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有投保利益。
9. 根据保险法规定: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