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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险 - 轻松理赔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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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孩子学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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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68.00
盛世创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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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年龄

保障计划

保障期限

意外身故/残疾
6万

意外身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所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疾病身故/残疾
6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疾病观察期后(疾病观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及时续保者不受疾病观察期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全残的,保险公司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门诊医疗
2000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疾病观察期后(疾病观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及时续保者不受疾病观察期规定的限制)患保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1、有社保的且先通过社保报销,社保范围内100元免赔,90%赔付;

2、有社保的但未先通过社保报销的,社保范围内100元免赔,50%赔付;

3、无社保的,社保范围内100元免赔,90%赔付。

本保险合同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住院医疗
1万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合同所附的《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表》中的给付比例或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如下:

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部分 55%

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 6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 7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 85%30000元以上部分 95%

住院医疗补贴
25元/天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疾病观察期后(疾病观察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及时续保者不受疾病观察期规定的限制)因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其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金。
2、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补贴金给付的最高天数为60天;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生效时间
投保成功后次日起第三日零时生效
投保成功后次日起第三日零时生效

1 产品特色

2 投保须知

1. 本保险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各类学校(大、中、小学以及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年龄3周岁(含)-25周岁(含)。

2. 本保险3周岁(含)-25周岁(含)每人每次最多限投一次,多投无效。

3. 本保险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人成功投保的次日起第三日零时(T+3),保险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5. 本保险“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门诊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补贴保险条款”责任疾病观察期90天,通过健康告知的续保无疾病观察期。

6. 本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7. 如您选择投保,表示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

8. 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本保险的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且医疗费用不承保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治疗。

9. 本保险目前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纸质发票。如您需要纸质发票,请拨打客服电话。若需寄送,邮费将由您自行承担。

10.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11. 本产品中的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

(一)本保险“附加学生幼儿门诊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门诊医疗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有社保且先通过社保报销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超出免赔额100元的部分按照当地医保标准的90%进行赔付;被保险人有社保但未通过社保报销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超出免赔额100元的部分按照当地医保标准的50%进行赔付;被保险人无社保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超出免赔额100元的部分按照当地医保标准的90%进行赔付。

(二)本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医疗费用中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以下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部分 55%;

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 6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 7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部分 85%;

30000元以上部分 95%。

12. 意外伤害/烧伤身故、残疾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保险人不负责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的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若符合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保障则不受此限)、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 意外伤害/烧伤身故、残疾责任免除(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4. 疾病身故、残疾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三)因发生下列原因之一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已患未治愈疾病;

2).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15. 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三)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6. 意外伤害/疾病住院医疗责任免除:

(一)因发生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险合同无效;

2).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4).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等;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三)主险合同第四条所列各项责任免除原因和情形,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17. 意外伤害/疾病住院医疗补贴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18. 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以及《(中路财险)(备-意外)[2015](主)58号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路财险)(备-意外)[2015](附)602号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中路财险)(备-意外)[2015](附)605号附加学生幼儿门诊医疗保险条款》、《(中路财险)(备-意外)[2015](附)603号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中路财险)(备-意外)[2015](附)604号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补贴保险条款》。

19. 如您还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咨询。

20. 投保人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下所有内容:

(1) 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了本次投保你公司提供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待期、犹豫期、续保、解除合同规定及相关金额。本人确认所投保的产品及选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适合本人;

(2) 本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次投保所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若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你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人同意你公司所负保险责任以所签发保险单为准,一切与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相违背的说明或解释均属无效;

(4) 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5) 本人同意你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或向本人销售你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使用本人信息;同时同意你公司将本人信息提供给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为本人提供客户服务、推荐产品或用于公益目的。你公司及被选择的善意第三方对本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 本人确认投保时填写的银行及账号是投保人本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投保人保证账户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如因当期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导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引起的责任概甶投保人承担。

(7) 本人已知晓“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河北有分支机构,对于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的情况。

21.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


3 产品条款

4 理赔服务

本产品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您可以通过盛世创富保险经纪客服热线400-1888-810协助办理,亦可通过中路财产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理赔。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尽快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进行报案,我们受理报案后会提示您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必要时我们将安排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2、您按保险合同约定收集出险所涉及的资料,可拨打客服热线400-900-1234或联系保单的代理人为您提示索赔相关注意。 

3、您可直接到我公司客服柜面进行索赔申请,或委托代理人代办。 

4、我们受理案件后会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可能会联系您补充必要的理赔资料。 

5、案件处理完毕后,我们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您。 


索赔所需资料

①索赔申请书。

②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③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④医疗证明材料:指医疗和相关部门对患者疾病、治疗过程、伤残程度及其结果的证明。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伤残鉴定书等。

⑤疾病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⑥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5 常见问题

  • Q:被保险人年龄

    A: 被保险人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学习的大、中、小学学生以及在园幼儿,3-25周岁。

  • Q:地域限制

    A:全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我司在山东地区、河北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被保险人的常住地若不在上述地区,我司的服务可能不周到。

  • Q:是否有纸质保单

    A:无,仅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

  • Q:如何索要发票

    A:默认不提供发票。若客户需要,可拨打400-900-1234,保险公司安排快递货到付款,邮费由客户负担。

  • Q:是否立即生效

    A: 本保险最早生效日期为投保人成功投保的次日起第三日零时(T+3),保险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Q:是否有观察期

    A:本保险“附加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门诊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补贴保险条款”责任疾病观察期90天,通过健康告知的续保无疾病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