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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灵活就业保险

时间:2019-01-23 | 浏览量:407次

  自2013年起,上海市颁布了《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式开始实行上海灵活就业保险。

  参保人员
  具有上海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另外,上海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上海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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