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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个税试点

时间:2019-01-23 | 浏览量:510次

  商业健康险个税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河北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从2016年元旦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3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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