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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养老金并轨

时间:2019-01-23 | 浏览量:561次

  2014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养老金并轨实施办法》。此次将四类单位列入到改革范围,并且对参保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

  四类单位列入改革范围
  年初,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发布消息称,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包括全区90多万名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0多万名离退休人员。
  《办法》明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人员按属地化管理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原则上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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